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世界核领域科学和技术合作的中央政府间论坛。它致力于安全、可靠和和平地利用核科学和技术,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1956年10月23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批准了《原子能机构章程》。它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
依照第十八条A款和C款规定的程序,对《规约》进行了三次修正。1963年1月31日,对当时的第五条第A.3款第一句的一些修正案生效;经如此修订的《规约》于1973年6月1日作了进一步修订,对同一条第a款至第D款作了若干修订(涉及对a款各分段重新编号),使之生效;1989年12月28日,A.l段导言部分的一项修正案生效。所有这些修正案都已纳入《规约》案文,从而取代所有早期版本。
原子能机构成立于1957年,是为了应对核技术的发现和多样化使用所产生的深切恐惧和期望。原子能机构的起源是1953年12月8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在联合国大会上发表的“原子能促进和平”讲话。
1957年7月29日,艾森豪威尔总统批准了《规约》,标志着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正式诞生。在华盛顿特区白宫玫瑰园举行的签字仪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艾森豪威尔总统回顾了他1953年12月在联合国大会上的讲话,他在会上提议建立原子能机构。
“事实上,我们只不过是在许多地方的许多人心中明确了一个正在发展的希望……原子的分裂可能会导致整个分裂的世界的统一。”
原子能机构与核技术及其有争议的应用密切相关,无论是作为武器还是作为实用和有用的工具。艾森豪威尔总统在1953年的演讲中表达的想法有助于制定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该规约于1956年10月得到81个国家的一致批准。
原子能机构是作为联合国大家庭中的世界“原子能促进和平”组织成立的。从一开始,它就被授权与会员国和世界各地的多个伙伴合作,促进安全、有保障与和平的核技术。《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条规定了原子能机构促进和控制原子能的双重使命的目标。
“原子能机构应寻求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与繁荣的贡献。原子能机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应确保其提供的援助、应其请求提供的援助或在其监督或控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被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
1957年10月,出席第一届大会的代表们决定在奥地利维也纳设立原子能机构总部。在1979年8月维也纳国际中心开业之前,维也纳歌剧院旁边的老大酒店一直是原子能机构的临时总部。
原子能机构还有两个区域办事处,分别设在加拿大多伦多(自1979年起)和日本东京(自1984年起),以及两个联络处,分别设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市(自1957年起)以及瑞士日内瓦(自1965年起)。原子能机构在维也纳和奥地利塞伯斯多夫开办了专门从事核技术的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于1961年开办,自1961年以来在摩纳哥开办。